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公告

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1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作为管理人,自201811日起(含)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基金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基金资产承担,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基金净值、实际收益或略有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如后续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切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