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以案说险(八):关于防范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同时银保监会指出,在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
结合案例,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望洲集团等非法集资64亿余元,线上线下两大渠道同步吸收公众存款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通报了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案例主体即是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通报显示,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如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向消费者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但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消费者按期兑付本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公众当谨防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
根据上述案例,银保监会介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概念,指出该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金融活动为非法集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首先,银保监会介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概念,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据此,银保监会认为,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银保监会指出,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等。
对于上述非法集资封金融犯罪行为,银保监会强调,“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