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
《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该条具体列举一系列洗钱行为: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并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金融经济秩序,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6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2007年以来第一次尝试修订,并且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将汽车金融公司明确划入为金融机构的范围。《意见稿》第16条规定:本法称金融机构,是指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从事金融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二,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意见稿》第3条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三,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意见稿》第28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体系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