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客户服务>反洗钱>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宣传

反洗钱知识

时间:2016年09月01日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在我国,对“洗钱”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活动,即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广义上看,绝大多数犯罪活动中都伴有洗钱行为。狭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犯罪,即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当前洗钱犯罪的特点】
  当前,洗钱犯罪与走私、毒品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日益交织,相互作用,复杂程度不断加深。大量走私、毒品等上游犯罪的发生导致洗钱犯罪呈高发态势,同时洗钱犯罪又进一步为其他犯罪活动“输血”,促使了其他犯罪活动的高发。
  ——洗钱活动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更加明显,组织性特点突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支付结算手段的出现和发展,为洗钱活动突破地域限制提供了更多便利。从重庆、广东公安机关破获的地下钱庄案及四川、云南公安机关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上海杨某等人地下钱庄案等案件看,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流动均是跨地区进行,不法分子在中西部地区选择社会关系较多的中小城市开设洗钱账户,接收从广东深圳、广州,上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转出的资金,经过个人账户周转后再转回资金来源地。这种跨地区快速调划资金的作案手法,对公安机关提高资金查控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洗钱犯罪活动区域的延伸,洗钱犯罪活动组织性日益凸显。洗钱犯罪嫌疑人呈现一定的家族化,内部分工明确,有的甚至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发挥其专业特长,形成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的洗钱犯罪集团。
  ——洗钱犯罪活动手段多变,隐蔽性增强。随着高科技的广泛运用和新兴金融业务的产生,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除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进出口贸易、经营性投资等方式洗钱外,不法分子还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一是控制大量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且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交易达到一定量时便不再使用,重新开设一批账户以逃避追查。在查处的大量案件中,洗钱犯罪嫌疑人动辄控制十几甚至几十个账户,专门为一些从事偷逃税等不法犯罪活动的公司和人员频繁转移资金。二是通过套现进行洗钱日渐突出。提取现金,切断资金去向通常是洗钱者的首选。近年来,非法办理转账、提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活动一直十分猖獗。在重庆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的地下钱庄专案,四川、云南公安机关破获的地下钱庄案等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等手法,协助他人进行转账和提现,累计涉及资金数十亿元。
  ——跨境转移资金手法更趋多样化,利用虚假外资向境内转移资金的情况有所增多。除传统的直接携带现金入境或通过虚假贸易等形式外,通过虚假外资形式向境内洗钱的情况增多。一些地下钱庄与个别地区不法分子相勾结,成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并以资本金或增资等名义将外汇汇入,然后再使用假合同、假发票等虚假材料结汇,从而变相将资金转入境内。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在连云港注册的48家虚假外资企业,累计将数亿美元资金汇入境内。此外,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到境内银行开立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后,在境外操纵网银转账,作案手法隐蔽,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
  【有关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三类地下钱庄】
  在实践中危害较大、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从事跨境资金汇兑活动。主要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活动。如江苏省公安机关办理的“何某地下钱庄案”中,何某在加拿大等地设立汇款中心,在境内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开设大量账户,为客户进行跨境汇款。
  二是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不法分子在国内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赚取汇差。如新疆等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中,不法分子在广州、北京等地收购外币,再携带至乌鲁木齐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三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立“三无”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和无经营活动)、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进行资金划转、提现等非法支付结算活动。此类犯罪活动迎合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的需要,2007年以来发案数量同比增长较快。